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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养 程 序

信息来源于:嘉禾在线 发布时间:2010/8/7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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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资格:

  1、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申请书;(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份健康检查证明。
  3、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办理手续:

  收养人及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提交收养申请书,提供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的本人年龄、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还应当提供被送养或者收养的意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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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收养社会弃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登记顺序:政策咨询→填表登记→送交材料→审查核实→申请报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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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时限:

  收养社会弃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登记:对证件证明、资料齐全的,从受理日起30天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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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制度:

  实行两次受理完毕制度,当事人到收养登记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部门应对申请人的有关证件、证明予以审核,在审核中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在第一次受理明确无误地予以指导,使当事人在第二次办理申请时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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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纪律: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执证上岗,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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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法定权力:

  收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登记时弄虚作假,欺骗收养登记证的,应宣布该项收养登记解除或收养登记无效,收回《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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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法定权力:

  当事人认为符合收养登记条件而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满的,自决定之日起60天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决定之日起15天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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