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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执照办证程序

信息来源于:嘉禾在线 发布时间:2010/7/26
(一)、医疗机构的定义

凡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护理站等均视为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在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前,需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二)、受理范围

县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设置原则

根据本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现阶段以发展农村基层医疗机构为重点,严格控制城市医疗机构发展规模,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基本医疗服务,鼓励大中专医学院校自费毕业生到农村兴办卫生室,开业地点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医疗机构卫生状况,合理布局定点。

(四)、受理条件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应是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非在职人员,男性年龄在7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在城市(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含乡镇政府所在地),申请设置诊所必需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申请设置村卫生室的原则上需具备医学中专学历,含卫生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或具有医士职称的人员。

提交材料:设置申请书、选址、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所有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审查、批准书发证

卫生部门收到申请和应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六)、许可证发证
提交资料:

1 、设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含详细地址的选址报告)资料数量: 1
2 、从业人员资格情况(学历、职称、执业证书与注册证书各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资料数量: 1
3 、机构布局平面图标明诊室、治疗、药房分布情况资料数量: 1
4 、拟开设诊疗科目的情况 资料数量: 1
5 、私人诊所应提交:取得相应证书或时间、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资料数量: 1
6 、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应提交:企事业单位法人任职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医务室负责人资格情况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规模情况,医务室运行方式(独立承包,统一核算等)资料数量: 1
7 、村卫生室应提交:村人员规模,到卫生院 距离(由辖区卫生院盖章证明)村长(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备查),村卫生室负责人资格情况 资料数量: 1
8 、其它尚需提供的资料 资料数量: 1

申请人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局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审查、实地考察、核实→审查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校验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进行校验,附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检验1次,校验由卫生行政部门办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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